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808号原告博罗力群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郭奕麟。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东。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盈富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黄镁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力群纺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盈富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罗力群纺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博罗力群纺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永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