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民初1945号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种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李佳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洪涛,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顺源种业诉被告杨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文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源种业的委托代理人郭世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涛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源种业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7日、3月13日、4月2日分三次在他公司赊购种子,并为其出具欠据五张,金额共计8,400元。欠据中约定2014年7月1日还款,逾期还款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上欠款到期后,经他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本金8,4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2、欠据五张,证明被告分别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2014年4月2日分三次在他公司赊购种子,并为其出具欠据五张,金额共计8,400元。欠据中约定了还款日期,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杨洪涛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3月7日、3月13日、4月2日,杨洪涛分三次在顺源种业赊购玉米种子,为顺源种业出具欠据五张,并在欠款人处签字摁手印,欠款金额共计8,400元(其中2014年3月7日欠款金额6,350元、3月13日欠款金额850元、4月2日欠款金额1,200元)。欠据中约定“若欠款人2014年10月30日仍不能偿还欠款,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上五笔欠款到期后,顺源种业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之间即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拖欠的种子款。关于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因欠据中已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款本金8,400元。
二、被告杨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款利息(以6,35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以85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以1,2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李文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世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