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执299号

乔丽杰与开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丽杰,开封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乔丽杰,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住所: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许方军,局长。乔丽杰申请执行开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汴劳人仲案字(2015)第5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为申请人乔丽杰办理缴纳2011年5月至9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为准。

二、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支付申请人乔丽杰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为准。

三、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支付申请人乔丽杰下列款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1.生育津贴:3651.36元,2.生育医疗费:6200元,3.2015年1月扣发的工资:300元)。经核算,上述费用合计23173.46元。被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乔丽杰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47.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3421.0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