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1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98号826室。法定代表人陈刑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车轩,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山西柳林县×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柳林县。
原告北京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69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轩名下×××三辆车,但无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海宁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许文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