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增峰。被执行人洪叶壮。被执行人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杨柏卿,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胡卫芳,主任。申请执行人汪增峰与被执行人洪叶壮、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洪叶壮赔偿款人民币30799.60元及诉讼费用人民币836元,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款人民币11846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租金人民币11736.99元及诉讼费用人民币8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叶壮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洪叶壮所有的浙A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93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4426.65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建德市乾潭镇大畈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20.04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4202.0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洪叶壮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叶壮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9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