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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38号

常耀珍与马春艳、许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耀珍,马春艳,许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38号原告常耀珍,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春艳,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和平,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祖平,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代表人尚先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耀珍与被告马春艳、许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还有许祖平、姚文莲,因许祖平、姚文莲的损伤情况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未确定,致使各自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比例无法确定,需等许祖平、姚文莲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后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匡江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许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