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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944号

于海艳,刘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艳,刘同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44号

原告:于海艳,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同水,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艳诉被告刘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