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44号
原告:于海艳,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同水,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艳诉被告刘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
于海艳,刘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44号
原告:于海艳,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同水,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艳诉被告刘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