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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685号

金月芳与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685号原告金月芳。委托代理人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丹,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金城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海,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芳与被告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月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月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已由金月芳预交),由金月芳负担。

审判员胡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钱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