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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167号

倪长刚与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长刚,彭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167号

原告:倪长刚,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彭金忠,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甫诉被告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