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167号
原告:倪长刚,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彭金忠,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甫诉被告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
倪长刚与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167号
原告:倪长刚,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彭金忠,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甫诉被告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