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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1号

易金贵与张敬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金贵,张敬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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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易金贵,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张敬香,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易金贵与被执行人张敬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敬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