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马江,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春波,律师被执行人马晓春,地址河南省镇平县。马江与马晓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018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晓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江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晓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晓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书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