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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17号

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汇彩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刘铭飚、褚瑞林、深圳市统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汇彩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统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褚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王X。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彩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777176654。法定代表人褚XX。被执行人深圳市统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088292959。法定代表人褚XX。被执行人褚某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房产,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彩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1252547.28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御景台3栋301的房产所获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刘XX、褚XX、深圳市统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彩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统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褚XX、刘XX存款本金人民币1252547.28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