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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214号

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雪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214号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纯卓,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雪文。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代表人林深强,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