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225号
原告:韩峰,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闫醒攀,经理。
被告:闫醒攀,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牛义民,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新寨镇
被告: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
法定代表人:邓怀东,总经理。
被告:邓怀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
被告:牛大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乐亭镇原告韩峰与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闫醒攀、牛义民、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怀东、牛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峰,被告牛大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闫醒攀、牛义民、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怀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峰诉称: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5月25日、5月31日、6月14日、6月29日、7月12日、7月18日、8月2日、9月1日起向原告借款100万、1000万、70万、85万、80万、70万、65万、90万、90万共10笔合计金额1650万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约定违约金分别为100万元借款合同、1000万元借款合同,日1.5‰、日2.5‰,日违约金1500元、25000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391天、220天,合计金额:58.65万、550万元。其余五被告为借款担保人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六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故起诉要求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违约金608.6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诉讼费、违约金直至还清之日止,以上被告负连带责任。
被告牛大力辩称:对原告起诉1650万元没有意见,违约金不应支持,且双方已经约定了较高的利息。现在被告资金紧张,所以无力偿还。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闫醒攀、牛义民、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怀东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原告韩峰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息24%,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借款总额的日1.5‰计算违约金,同日,被告牛大力作为担保人签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5月25日,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原告韩峰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4%,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借款总额的日2.5‰计算违约金,同日,被告牛大力、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5月31日、2015年6月14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12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8月2日、2015年9月1日,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又分七次从原告韩峰处借款人民币共计55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4%,同时,被告牛大力作为担保人签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韩峰认可要求被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本金1100万元、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余550万元本金的利息不再要求。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原告韩峰处借款16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该借款,逾期则应向原告支付合理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合理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违约金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宜。被告牛大力、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保证人,对此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闫醒攀、牛义民、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怀东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被告牛大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峰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被告牛大力、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峰借款人民币550万元。被告牛大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韩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730元,由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6692元,剩余43038元由原告韩峰自行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被告牛大力、唐山祥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灼
审判员 张克家
审判员 刘宝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