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9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永金,农民。2016年2月22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金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永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朱永金于2016年2月1日凌晨,利用微信软件搭识嫖客何某甲,后介绍其女朋友秦某至江阴市某某宾馆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何某甲卖淫1次。2、被告人朱永金于2016年2月22日凌晨,利用微信软件搭识嫖客黄某,后介绍秦某至江阴市某某宾馆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黄某卖淫1次。3、被告人朱永金于2016年2月22日凌晨,利用微信软件搭识嫖客王某,后介绍秦某至江阴市某某小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1次。被告人朱永金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永金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照片,预付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秦某、王某、何某甲、黄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金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确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永金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永金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永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朱永金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顾亚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