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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915号

郑松茂、陈国伟诉陈殿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松茂,陈国伟,陈殿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15号

原告:郑松茂,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原告:陈国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被告:陈殿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郑松茂、陈国伟诉陈殿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松茂、陈国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松茂、陈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松茂、陈国伟负担。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