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15号
原告:郑松茂,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原告:陈国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被告:陈殿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郑松茂、陈国伟诉陈殿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松茂、陈国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松茂、陈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松茂、陈国伟负担。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