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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执261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金龙追偿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张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联系电话718****。

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马于镇北辛庄前进巷6号,联系电话150××××6339。本院在执行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张金龙追偿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2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永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