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1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2304房。负责人席发成,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艳,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滔。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李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滔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滔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典闳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