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梅州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兴宁市兴城205国道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石伟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宁市中天轮胎翻新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兴宁市龙田镇环陂。法定代表人张敬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敬辉,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张屋。被执行人张娇,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张屋。梅州骏宇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宁市中天轮胎翻新有限公司、张敬辉、张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兴法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兴宁市中天轮胎翻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人民币1387036.03元,并支付1387036.03元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梅州骏宇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张敬辉、张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8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向兴宁市各银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外出,无详细住址。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无法寻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81执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伟方
审判员 杨远新
审判员 钟洪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