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苏03司惩复17号复议申请人李忠,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平,女,汉族,1982年10月6日生,系李忠之妻,住址同上。复议申请人李忠因张建申请执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执128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程中,复议申请人李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经审查,复议申请人李忠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复议申请人李忠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孙 燕
审判员 陈玉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