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996号

陈瑞云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瑞云,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996号原告陈瑞云。委托代理人魏俊,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悦来路。

原告陈瑞云与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云的委托代理人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瑞云诉称:2012年2月28日,被告因生产经营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被告归还10万元,尚欠10万元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1张,注明“交款单位:陈瑞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收款事由:2012年1月18日借入”。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已归还借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清所欠借款。原告陈述被告已归还借款10万元,已经构成自认,应在总借款中予以扣减。因被告在原告主张后未即时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瑞云归还所欠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

人民陪审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陈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