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777号

王立明与被执行人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明,李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7号

申请人:王立明

被执行人:李元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明与被执行人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六个月或一年内申请提取工资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