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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440号

雷先术与陈中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先术,陈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40号原告雷先术。被告陈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先术与被告陈中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先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玉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