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482号罪犯孙晓繁,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赤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〇一三年、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孙晓繁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孙晓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晓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分92分。该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83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孙晓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繁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艳华
代理
审判员 段欣宇
代理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