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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69号

韩建琴、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建琴,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靖翔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智雅电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树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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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6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韩建琴,女,1972年2月9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德仲,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2号,组织机构代码:592938296。负责人程晓冬,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青,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天津靖翔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1号381室(集中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79428619。

法定代表人:陈树泰,总经理。

原审

被告:天津市智雅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9C401,组织机构代码:684740324。

法定代表人:常计章,总经理。

原审

被告:陈树泰,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再审申请人韩建琴因与被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原审被告天津靖翔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靖翔公司)、天津智雅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智雅公司)、陈树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148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建琴申请再审称:该判决判定再审申请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为被申请人原审提供的证据3《借款保证书》一份,但再审申请人对该合同并不知晓,该合同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为他人伪造。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合同中再审申请人签字进行鉴定,查明真相,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答辩:同意原审判决。天津靖翔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智雅电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树泰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且在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不能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韩建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韩建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高荫旗

审判员  赵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培松速录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