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943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俊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晶,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吴三桃,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程晶(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肖正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晶、吴三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邮寄费60元,共计394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