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2民初616号

廖珊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廖珊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616号原告廖珊珊,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莲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珊珊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珊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珊珊负担。

审判员  曲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