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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15号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郭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郭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15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成,地址榆树市紫云阁小区**栋*单元***室。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郭成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