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038号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叶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燕林、张逵,公司职工。被告吴章龙,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90元由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