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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52-2号

王冬梅、宿洪涛与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冬梅,宿洪涛,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申请执行人宿洪涛。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宪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坊子区龙山路686号柏丽花园B区X号楼房产六套。现因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坊子区龙山路686号柏丽花园B区X号楼六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