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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民终368号

温世安与李志彬、郑彬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温世安,李志彬,郑彬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世安,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彬,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审

第三人:郑彬容,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上诉人温世安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彬,原审第三人郑彬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温世安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世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世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温世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建勇

审 判 员  罗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陈洁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家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