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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29号

仰孝权与储著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仰孝权,储著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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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仰孝权,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储著立,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仰孝权与被执行人储著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储著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的比亚迪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