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卢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2001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3月12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原审被告人卢某本次犯罪系在监外执行期间,却并未对其数罪并罚,故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津0103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祁白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3月16日9时许,原审被告人卢某经与吸毒人员朱某事先联系后,在本市河西区杭州道新立里9门前向朱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获赃款人民币200元。原审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成案。原审中,原审被告人卢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天津市禁毒委员会出具的毒品收缴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情况、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作证,足以认定。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卢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同时,原审被告人卢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同时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卢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再审查明,2010年3月16日9时许,原审被告人卢某经与吸毒人员朱某事先联系后,在本市河西区杭州道新立里9门前向朱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获赃款人民币200元。原审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成案。另经查,原审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3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0)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3月12日原审被告人卢某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及本院出具的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卢某目无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再审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关于原审被告人卢某犯罪事实的认定,客观、清楚,再审予以确认;对原审被告人卢某系毒品犯罪再犯,予以从重处罚的量刑亦无不妥,再审亦予以支持;但对原审被告人卢某适用累犯条款有误,再审予以更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残刑一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五天,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翟永波
审判员 肖宝清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治速录员 张 蕾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