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2执479-2号

廖春美、李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春美,李克,黄永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79-2号申请执行人廖春美,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永妮,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克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金良村所承包经营的林地及林木。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克所承包经营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金良村内良屯第二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六七山至六旨公山(音)共255亩林地、该屯第三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六七山至可防山共330亩林地及上述林地范围内的林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华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