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才。委托代理人薛元洪,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帮珠。委托代理人何林。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铜青。委托代理人白萍,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彭永才因与被上诉人席帮珠、李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张灿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俊、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彭永才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涉及到李铜青是否向席帮珠偿还过本案所涉借款的基本事实,宜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彭永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灿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聂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