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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759号

申请执行人刘满强与被执行人杜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满强,杜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刘满强,男。被执行人杜建利,男。申请执行人刘满强与被执行人杜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满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运盐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伟执行员 任  晓  辉执行员 王  运  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