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石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以沙检公诉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石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22时许,在沙河市迎新街xx饭店内,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酒后上厕所遇上了刘某1(另案处理)、宗某(现在逃),李某甲与刘某1无故发生争执,后李某乙、宗某分别回房间叫人,后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刘某甲等人与刘某1一方纠集的李某丙、石某、李某1、庞某1(后二人现在逃)等人发生互殴,杨某持扫把将李某1额头打伤,刘某甲持餐具将刘某1面部砸伤,李某甲也被对方打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聚众斗殴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等人在沙河市迎新街xx饭店吃饭喝酒,李某甲、李某乙在厕所内遇到同在该饭店吃饭喝酒的刘某1(另案处理)等人,李某甲与刘某1无故发生争执,李某乙回房间叫来刘某甲、杨某等人,刘某1一方叫来石某、李某丙、李某1等人,双方在饭店内持餐具、凳子等发生互殴,李某甲右肘部被对方打伤,杨某持扫把将李某1额头打伤,刘某甲持餐具将刘某1头部砸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为轻微伤。事发当晚,沙河市公安局褡裢派出所民警将李某甲、杨某、石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11月17日,李某乙在沙河市冶金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4日,刘某甲在山东省东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8日,李某丙到沙河市公安局褡裢派出所投案。现石某、李某丙对李某甲作出赔偿,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李某1等人在沙河市xx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在厕所内与一名陌生男子(李某甲)发生争执,其与李某甲互相推搡,后双方多人拿塑料凳、餐具等互相打斗,对方一个穿羽绒服的男子(刘某甲)拿餐具砸伤其面部。其看到李某1额头也受伤了。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刘某1、李某丙、石某等人在沙河市xx饭店吃饭喝酒。22时许,宗某进到房间说了一句“有人给刘某1找事呢”,房间里的人便出去了,刘某1与李某甲互相推搡,随后双方拿塑料凳、餐具等互相乱打起来。其和刘某1、李某丙、石某等人跟对方的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等人在饭店内互相撕扯殴打,杨某拿扫把打伤其额头,刘某1被刘某甲拿餐具砸伤面部。3、证人宗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刘某1、李某1等人在沙河市xx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和刘某1去上厕所,在厕所内李某甲与刘某1发生争执,其赶紧回房间叫人,正在吃饭的十几个人就都出去了,刘某1、李某1等人与对方的李某甲、杨某等五六个人发生打架,双方拿凳子、餐具等互相乱打,其看见刘某1脸上有血。4、证人庞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李某1、刘某1、宗某、李某丙等人在沙河市烤鸭大盘菜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宗某进屋称有人找事,屋里的人就都出去了,其顺手拿起一个铁簸箕,伙同其这一方的刘某1、宗某、李某丙、李某1等十多个人与对方五六个人发生吵骂并互相打起来。5、证人郝某1、李某2、郝某2、刘某2、刘某3、庞某2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李某1、刘某1、宗某、庞某1等人在沙河市烤鸭大盘菜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宗某从厕所回来称有人给刘某1找事,屋里的人就都出去了,其这一方的刘某1、李某1、庞某1等十几人与对方五六个人打了起来。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李某甲、杨某、刘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沙河市烤鸭大盘菜吃饭喝酒。期间,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去上厕所,李某乙返回房间称在厕所有人跟李某甲找事,其几人就出去,看到李某甲与一个男子互相撕扯在一起,对方过来十几个男子与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等人互相打起来。7、证人樊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其和李某甲等人在沙河市烤鸭大盘菜吃饭,期间李某甲等人与别人发生打架。8、证人韩某、谷某、肖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2日晚上,在沙河市烤鸭大盘菜饭店吃饭的两方客人发生了打架,参与打架的人有二十人左右,双方拿着凳子、餐具等互相乱打,造成饭店部分餐具、墙壁、桌椅等物品损坏。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本案参与打架人员的辨认情况。10、沙河市中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沙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沙河市公安局(2015)沙公刑技鉴字第220号、230号、2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李某甲、刘某1、李某1受伤情况,经鉴定李某甲、李某1损伤分别为轻微伤,刘某1损伤为轻伤二级。11、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双方互打相关情况。12、到案证明及抓获证明,证明2015年10月22日22时许,沙河市公安局褡裢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某甲、杨某、石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年11月17日,李某乙在沙河市冶金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4日,刘某甲在山东省东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8日,李某丙到沙河市公安局褡裢派出所投案。13、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甲、杨某、石某等人因本案被行政处罚情况。14、谅解书,证明石某、李某丙对李某甲作出赔偿,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证明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石某的相关身份情况。16、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刘某甲、石某、李某丙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石某在公共场所结伙互相进行殴斗,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李某丙、石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饭店内顺手持餐具、凳子等互相打斗,其行为不宜认定为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亦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认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杨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石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李某甲作出了赔偿,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李某丙、石某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石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李彩霞
审 判 员 刘淑萍
人民陪审员 霍亚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 佳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