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8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在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办事处芦峰路××号其家中一楼,将8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吕某。2016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经事先电话联系,与张某约定毒品交易。尔后,被告人吕某分别在瑞安市陶山镇兴桐南路××号其家门口、瑞安市玉海街道西门高速桥下,将6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随后,张某分别在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农商银行门口、塘下镇百灵宾馆二楼走廊内,将6包冰毒交给苗某,后被民警抓获,6包冰毒也被缴获。经检验,在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办事处农商银行附近路边交易时查获的1包用透明自封袋封装的毒品疑似物重0.66克,在瑞安市塘下镇百灵宾馆二楼走廊内交易时查获的5包毒品疑似物重3.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吕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菜场口十足便利店内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4日,被告人朱某在瑞安市陶山镇桐浦芦峰路××号家中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苗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毒品上交清单,汇款记录,通话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朱某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朱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追缴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