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俊,农民。2015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禄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薜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俊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鼎良、非永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文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文俊在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晓东网吧”持刀将杨某丙杀死。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文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鼎良、非永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14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俊上诉称,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辩护认为,上诉人文俊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文俊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8时许,上诉人文俊在禄丰县广通镇“晓东网吧”上网时,因杨某丙要求与文俊调换上网的电脑,文俊不同意调换,双方发生口角致厮打。文俊被杨某丙殴打后,回到其租住房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回到“晓东网吧”,朝杨某丙胸部捅了一刀。双方在抢刀的过程中,文俊又刺伤杨某丙脸部、右上肢。杨某丙受伤倒在网吧门口,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文俊在他人报警后,停留现场等候民警。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禄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电话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说明材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7日18时15分许,一群众电话向禄丰县公安局广通派出所报称:“在广聚楼前的晓东网吧门口有人打架,有人被打伤,请出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见一男子(经核实叫杨某丙)受伤躺在网吧门口,身上有血迹,网吧门口有大量血迹,旁边有一男子(经核实叫文俊)。文俊称,受伤的男子是被其用刀杀伤的,民警即将其控制。受伤男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民警对文俊人身检查,见文俊所穿T恤、牛仔裤、脚上拖鞋,左、右手均有血迹;文俊左侧颈部、左上臂、左胸部有皮下淤血。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广通镇“晓东网吧”门口,人行道上有一具男尸,头北脚南,穿黑色V领短袖T恤、蓝色牛仔裤,左脚穿黄色套鞋,右脚鞋子已经脱落于地面上,地面上多处有血迹,有一把刀柄为淡绿色塑料材质的刀子,刀子呈关闭状,刀子上有血迹。3.杨某丙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死者杨某丙胸骨体部位有一3.1㎝创口,深达胸腔;左面颊颧弓部有一3.3×0.5㎝创口;右上肢前臂上段有一2.1㎝创口,桡动脉断离。杨某丙系他人用锐器致伤胸部和右上肢后失血性休克死亡。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尸体脚部人行道地面上、尸体西南侧走道地面上、尸体西北侧走道地面提起的刀子上的血迹、死者杨某丙所穿黑色T恤、蓝色牛仔裤、棕色皮鞋上的血迹、被告人文俊白色T恤上的血迹为杨某丙所留。从尸体南侧人行道地面上的血迹、被告人文俊所穿的黑色牛仔裤、拖鞋上的血迹、文俊手上和脚上的血迹为文俊所留。5.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甲提提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马某甲提和表哥杨某丙到晓东网吧上网,杨某丙在马某甲提旁边开了电脑玩。后杨某丙跟一个重庆人要求换电脑,重庆人不换,杨某丙将重庆人的耳机一把扯下来,二人就打起了。打了半分钟左右,重庆人讲要去打电话,就走了。过了几分钟,进来二个男子来找重庆人,接着重庆人拿着一把黄色手柄、约有10公分长的刀就进来,重庆人就用刀捅杨某丙,杨某丙就用手把重庆人的刀子打掉,杨某丙的手就出血。进来找重庆人的那二个男子就把重庆人劝开,杨某丙在门口走了几步就倒下了,马某甲提提见杨某丙的胸部有伤口。(2)证人杨某甲、段某甲证言,证实杨某甲是禄丰县广聚楼KTV的经理,段某甲负责广聚楼KTV的人员管理。2015年5月7日下午,杨某甲和段某甲等人在吃饭时,听说广聚楼的员工在网吧打架。杨某甲和段某甲就到了网吧,没有见到广聚楼的人。这时文俊从后面过来扑向一男子。杨某甲见文俊杀了男子二刀,一刀在胸部、一刀在手上。段某甲见那男子胸口出血,脸、手都有伤。杨某甲和段某甲就把文俊拉着,被杀那男子的朋友也把那个男子拉住,杨某甲和段某甲对文俊讲:不准走,去自首。段某甲打110电话,杨某甲打120电话。(3)证人段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10时许,段某乙在晓东网吧上网。到下午五点多钟,杨某丙来到网吧,杨某丙要坐到他表哥旁边的电脑上玩,杨某丙就叫他表哥旁边的重庆人换电脑,重庆人不换,他们二人就打起来了。重庆人被杨某丙打倒在地上,后重庆人爬起来就走了。约五分钟后,重庆人和两个广聚楼的人来到网吧,杨某丙站起来,广聚楼的两人就在那里劝架。不知重庆人从那里拿出一把刀。段某乙见杨某丙的胸口、耳朵、手上出血。重庆人就出网吧外面,杨某丙追到网吧门口就倒在地上。段某乙他们就打120的电话。一会,120的医生、民警也到了现场。(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17时许,正在晓东网吧上网的董某见杨某丙和一个外地人在网吧里打起架来。打了一、二分钟,外地人打不过杨某丙,说:“你等着,我去打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外地人又回到网吧,还有二个男子跟着到网吧。外地人和杨某丙又打起来,董某去劝杨某丙时,见杨某丙胸部、左手肘关节内侧在流血。杨某丙的伤是外地人用一把塑料手柄的刀子刺伤的,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5)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史某是晓东网吧的工作人员。当天下午6时许,文俊在45号机子玩游戏,后杨某丙和他表弟来上网,杨某丙有二个朋友坐在文俊的旁边玩游戏,杨某丙就想坐在他的二个朋友旁边玩,杨某丙叫史某去跟文俊讲换一下机子。史某就去跟文俊讲。文俊说稍等一下。一会,杨某丙就自己去跟文俊讲要换机子。文俊不换,杨某丙就打文俊,文俊被打倒在地上,文俊没敢还手。文俊从地上爬起来跟史某借手机打电话,史某没有借给文俊,文俊就走了。过了一会,广聚楼来了二个男子找文俊。这时文俊又返回来与杨某丙打起来了,广聚楼来的那二个男子去把文俊拉开,杨某丙的朋友把杨某丙拉开。杨某丙走到网吧门口就倒在地上,身上有血,广聚楼来的那二个男子中的一个就打电话报警。文俊和杨某丙是怎么打的及杨某丙是怎么受伤的史某没有看清楚。打架只有文俊和杨某丙二人打,没有其他人参与。(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下午6时许,杨某乙和堂弟杨某丙到晓东网吧。杨某乙坐在马某乙旁边看马某乙玩游戏,后见杨某丙和一个小伙子相互厮打起来。打了一会,小伙子叫杨某丙等着,他要去叫人。杨某丙见他们没有打了,就继续看马某乙玩游戏。过了几分钟,小伙子和杨某丙又打起来了,他们二人是怎么打的杨某乙没有看清楚。杨某乙见杨某丙走了两步就在网吧门口倒下。杨某丙倒在地上后,杨某乙见杨某丙的左胸部和右手臂有伤口。民警赶到现场把小伙子控制,医生赶到现场经对杨某丙现场抢救无效,杨某丙死亡。(7)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下午6时许,马某乙的表弟杨某丙和表哥杨某乙也到网吧上网。几分钟后,杨某丙就和一个小伙子争吵起来。争吵的主要意思是杨某丙想要和那个小伙子换电脑,小伙子不换。为此,两人打起来,后被人劝开。过了一会,马某乙听人说网吧门口有人被刀捅着了。马某乙就到网吧门口,见董某抱着杨某丙,杨某丙右手臂、胸口在流血,地上有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刀子,广聚楼的段经理打电话报警。6.被告人文俊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文俊在广通镇晓东网吧上网玩游戏。玩到17时左右,网吧进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约22岁,皮肤比较黑,胸口和手臂上有纹身,他就叫网吧的网管跟文俊说叫文俊换电脑。为了换机子的事,有纹身的小伙子将文俊摔到地上,用双脚踢文俊的头和胸部,还叫文俊叫他爷爷。打了文俊约1、2分钟,还说以后在晓东网吧见文俊一次打一次。文俊从地上爬起来,回到广聚楼大酒店的员工宿舍,跟宿友段玉琪借了手机打电话给广聚楼酒店的段总,告诉他自己在网吧被打了。后文俊就在客厅的桌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晓东网吧,段总他们已经在网吧了。文俊听见有纹身的那人还在骂文俊,文俊就冲过去用水果刀插进他胸口正中一刀,又划了他的脸上一刀。那个人就来抢文俊的刀子,文俊的左手和那人的手就被刀子划伤。有纹身的人就从网吧里出来,走到门口就倒下去。文俊就把刀丢在网吧门口的地上。段总叫文俊去自首,文俊说:好。就在那里等着。一会,救护车和警察就来了。被告人文俊对犯罪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被告人文俊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俊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纷争,持刀将他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文俊在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对文俊可酌情从轻处罚。文俊朝被害人杨某丙胸部所刺的伤口深达胸腔、刺破右心室。从文俊选择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所致伤情,其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文俊及其辩护人所提,文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鉴于文俊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已对文俊从轻处罚。文俊所提被害人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文俊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不再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彭淑芳
审 判 员 邹浪萍
代理
审判员 杨亚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美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