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卿。
上诉人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磊
代理
审判员 高纲要
代理
审判员 杨 晋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