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庆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振与彭庆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平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庆雷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庆雷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城支行62×××39账户上的165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