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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575号

宋富有诉张建、崔艳艳、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富有,张雷,崔艳艳,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575号原告宋富有,男。被告张雷(别名张建),男。被告崔艳艳,女。被告关伟,男。

原告宋富有与被告张建、崔艳艳、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富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崔艳艳、关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富有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张建经被告关伟担保在我处赊购玉米共计合款220927.00元(已付50000.00元),二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张,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现要求被告张建给付拖欠玉米款170927.00元,并按照1%利率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欠据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被告张建、崔艳艳、关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与被告崔艳艳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张建经被告关伟担保在原告处赊购玉米共计合款220927.00元,同时被告张建、关伟分别在欠据上签字,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健给付50000.00元,余下欠款170927.00元被告拖欠至今,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张建偿还拖欠玉米款170927.00元,并按照1%利率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张建在原告处赊购玉米事实清楚,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一张,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给付利息款,因双方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率没有约定,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月利率0.5%标准给付,因此应付原告利息款为13674.16元(170927.00元×0.5%×16个月),原告的其他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崔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富有拖欠玉米款170927.00元,拖欠其间利息款13674.16元。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玉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鹤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