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98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某,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某与被告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立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伍某应自2014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李浩铭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因义务人伍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9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晓娜执行员 高方宗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