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宋义腾,男。
被执行人:佟永伟,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宋义腾与被执行人佟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阳谷证经字第7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宋义腾于2016年1月6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佟永伟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佟永伟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公证处(2015)阳谷证经字第77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9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134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淼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