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731号原告房立现,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郭广庆,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西土山乡郭家岭村人,现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立现与被告郭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立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立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房立现承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