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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70-1号

胥玉兰与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玉兰,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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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胥玉兰。被执行人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双兴村)。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本院在执行胥玉兰申请执行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1号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和相关配套设施另案正在进行拍��,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米可洪

审判员  付成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