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民初960号

李小娥、赵影等与李忠合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娥,赵影,赵国懿,赵某甲,赵某乙,李忠合,刘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民初960号原告李小娥,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告赵影,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赵国懿,男,1996年3月12日生,汉族。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李小娥,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黑凡村*组,系赵某甲母亲。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李小娥,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黑凡村*组,系赵某乙母亲。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爱兰,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合,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刘志强,男,成年人。

原告李小娥、赵影、赵国懿、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李忠合、刘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五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刘志强的起诉。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娥、赵影、赵国懿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爱兰,被告李忠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李忠合以介绍工程为由,从赵玉振(又名赵振宇)处拿走12万元人民币,后赵玉振又交给被告李忠合3万元现金,对于上述15万款项被告李忠合均认可其已收到。刘志强既是被告李忠合从赵玉振处拿钱的证明人,同时也是本款项的担保人,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为赵玉振因病死亡,其家人多次找被告李忠合协商该笔款项,被告李忠合答应给三原告该笔款项,但迟迟未予履行,××,举债欠下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忠合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602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成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利息变更为15000元。为支持其主张,五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赵玉振又名赵振宇的证明,证明赵玉振已经死亡的事实,赵玉振又名赵振宇;2、李小娥、赵影、赵国懿、赵某甲、赵某乙户口本和尉氏县大营乡黑凡村委会证明,证明李小娥、赵影、赵国懿、赵某甲、赵某乙是赵玉振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事实;3、收条、2015年12月31日录像资料、2016年1月18日录像资料、刘志强录音资料、李忠合录音,证明被告李忠合以变更合同为名收到赵玉振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李忠合收到赵玉振款项后一年半时间内没有为赵玉振承包到工程的事实,李忠合在赵玉振死亡后曾答应在2016年1月2日和春节前归还15万款项的事实。

被告辩称,钱是赵玉振先给刘志强,刘志强又给本人的,这钱不是本人借的,被告和赵玉振不认识,是刘志强介绍认识的,被告跟赵玉振一块搞工程,所有费用都是被告与赵玉振均摊,12万元钱是赵玉振的投资,被告和赵玉振是合伙搞工程的。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娥系赵玉振的妻子;赵影、赵某乙系赵玉振的女儿;赵国懿、赵某甲系赵玉振的儿子。赵玉振于2015年10月11日去世。赵玉振生前于2014年8月11日向赵玉振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收到条今收到赵振宇现金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元)(为变更合同用)李忠合2014年8月11日证明人:刘志强”。收到条上的“赵振宇”即赵玉振。后被告又收到赵玉振30000元。五原告在庭审中又主张本案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而庭审法庭调查中,在问及五原告起诉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时,五原告称“主张返还我们的投资款”;在问及返还投资款具体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五原告称“赵玉振生前和被告共同投资工程”。在庭审中,被告称工程能够干下去,基本上协商成了时,五原告称“不愿意干,赵玉振人都不在了,要求退钱”。以上事实,有收条、录音录像资料和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陈述,无论五原告就本案在起诉时主张的借款、庭审时主张的不当得利,还是庭审后主张的欠款均缺乏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娥、赵影、赵国懿、赵某甲、赵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收费36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270元,由五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母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