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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96号

黄永川申请执行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永川,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林启冲,蒋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川,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杨坪乡仙鱼村。

被执行人: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安县花荄镇金鸿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3163214-0。

法定代表人:林启冲,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启冲,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龙兴村。

被执行人:蒋小明,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龙兴村。黄永川申请执行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林启冲、蒋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小明在农业银行安县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5060.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闻运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