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3执80号

官瑞文、三明市金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瑞文,三明市金松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官瑞文,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叶金良,经理。申请执行人官瑞文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松木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款12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松木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名下无可控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生龙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