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3号申请人周仁吉,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三八岭背村永康工业园内*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8909752。法定代表人张素英。周仁吉与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周仁吉借款1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借款本息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