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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53号

周仁吉、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仁吉,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3号申请人周仁吉,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三八岭背村永康工业园内*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8909752。法定代表人张素英。周仁吉与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万维电绝材料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周仁吉借款1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借款本息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